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同时撤销在省担保集团挂牌的“湖北省再担保中心”。
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由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为非盈利性机构,坚持政策性为主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功能定位,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统一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省财政适当安排资金补充其资本金,鼓励各市、州、县政府以适当方式出资入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与湖北省再担保集团签署合作框架,列入合作伙伴,对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者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
《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10日
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2015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组建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如下:
一、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机构属性。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以省级、市州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三)完善再担保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四)改进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结合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五)明晰监管责任。政府要履行主体监管责任,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七)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省再担保集团公司风险补偿办法和资本补充机制。
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组建方式
由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出资20亿元发起设立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定性为非盈利性机构,同时撤销在省担保集团挂牌的“湖北省再担保中心”。按照国务院关于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为主、提供公益性产品的定位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14号)中关于“建立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补偿机制”等相关要求,由省财政2015年安排5亿元资金,增资省再担保集团公司;鼓励各市、州、县政府出资入股,入股资金可从省财政安排至各地的50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地方政府入股资金力争今年内达到20亿元,2016年达到50亿元以上;积极争取国家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投资入股我省再担保集团。
三、各市、州、县入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路径
鼓励市、州、县入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设立由省联发投集团管理的湖北省担保合作基金,基金章程报省融资性担保联席会议备案。市、州、县将政府出资的入股资金注入省担保合作基金,由基金统一对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出资,明晰再担保集团公司股权。市、州、县政府自主决定入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方式,入股资金由地方政府自筹。
(一)以现金方式直接入股。市、州、县政府将入股资金注入省担保合作基金,由基金统一对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出资。对以现金方式入股的市县,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按照不低于10倍的放大比例在当地投放担保规模专项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与市县财政共担风险。
(二)以非现金方式入股。已安排专项资金为当地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的市、州、县,以所持有本地担保机构的股权出资入股。市、州、县政府将所持担保机构股权划转至省担保合作基金,基金以股权对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出资,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成为市、州、县担保机构的股东单位。以股权方式入股的市、州、县,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对市、州、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时,合作规模不低于股权价值的10倍比例,再担保费率按优惠利率计收。
(三)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同时入股。对已安排专项资金为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且股权划转至省担保合作基金、仍有意向以现金入股的市、州、县,省再担保集团公司除按前述对当地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并享受优惠条件外,同时按不低于入股现金10倍的放大比例在当地投放担保规模专项扶持小微企业融资。
市、州、县政府出资入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享受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出资额享受担保规模和承担风险,不参与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受与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合作范围之外风险事项的影响。
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要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市、州、县入股资金的放大效应。
四、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经营模式
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组建成立后,实行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省联发投集团作为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最大股东,负责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组建和运营,公司人员配置和经营管理由省联发投统筹。公司主营业务是再担保业务,主要为市、州、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增强市、州、县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公司兼营湖北省内企业重大资产的担保业务。
(一)再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市、州、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规范经营的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提供准公共产品。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专项用于再担保业务。
对市、州、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责任分险式再担保产品。在授信额度内,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无法及时清偿时,由担保机构在宽限期内先行代偿,最终损失由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超出宽限期担保机构拒不代偿或无力代偿时,由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直接代偿,代偿后由省担保集团向贷款企业及担保机构追偿。对出资入股的市、州、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不低于10倍的再担保合作额度,并在责任分险比例及再担保收费给予优惠。
对规范经营的民营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通道式再担保产品。在授信额度内,担保机构推荐企业并提供反担保,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无法及时清偿时,担保机构应在宽限期内主动代偿;超出宽限期担保机构拒不代偿或无力代偿、造成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直接代偿时,除向贷款企业及担保机构追偿外,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可终止与该担保机构全部合作,并向金融主管部门和各合作银行通报。为保证国家对实体性小微企业融资的鼓励政策落到实处,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减低收费标准,综合保费不应超过贷款金额的2%,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直接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利用自身资本金实力强和信用评级高的优势,可开展企业债、公司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的担保,为省内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大型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担保。直接担保业务按市场化原则收取担保费,以保障再担保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五、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考核办法
(一)对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考核管理。对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考核以政策性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考核其再担保功能发挥情况,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是否促进了省内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考核合作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后其担保规模、放大倍数、合作渠道的变化等;
2是否支持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综合考虑再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规模、担保户数、单户担保余额等指标;
3是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对市场化担保业务,要考核代偿率、代偿损失率等指标。
以上考核指标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联发投集团负责实施,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职能进行监管。
(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对地方机构的管理。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可在出资入股的市、州、县设立机构,或将地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改造成为其分支机构。对地方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考核办法,由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与各地研究制定。